2017浙江浦江縣公務員考試公告(54人)
十三、注意事項
(一)法官、檢察官助理的考錄工作按照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關于招錄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助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浙組〔2016〕33號)執(zhí)行。
(二)截止到2017年3月11日戶口尚在遷移中的大專學歷人員,不得報考。請報考人員注冊報名時確認本人落戶情況并如實填寫。
(三)資格復審前,中小學教師應書面報告所在,若未按要求報告的,由本人與協商解除聘用關系后再按規(guī)定時間辦理錄用報到手續(xù)。
(四)報考人員在注冊時須先進行手機驗證,輸入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后,點擊“獲取驗證碼”,系統自動發(fā)送驗證碼到相應的手機,驗證后才能繼續(xù)進行信息注冊。每個身份證號碼和手機號碼均只能注冊一次,請務必認真核對,確保真實、準確。
(五)報考人員須用第二代身份證號碼注冊報名。參加筆試時,必須同時攜帶準考證和第二代身份證,否則不得進入考場。
(六)報考人員在初審、復審中提交的所有注冊信息和材料應當真實、準確、有效。凡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獲取報考資格的,或有意隱瞞本人真實情況的,一經查實,即取消報考資格。
(七)貧困家庭的報考人員應于2017年3月29日12時前將本人身份證及所在縣級民政(扶貧)部門出具的低或特困證明復印件傳真至省人事考試辦公室(電話:0571-88396652),經審核后免除其考試費。
(八)繳費確認人數不足招考計劃數3倍的職位,將按比例核減或取消招考計劃,此類計劃將在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公布。招考職位取消的,考生自接到通知起24小時內可改報其他職位。逾期未改報的,視作放棄改報名,退還考試費。
(九)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按照中組部、人社部、國家公務員局《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人社部發(fā)〔2016〕85號)和省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十)報考人員對在浙江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公布、公示的相關內容有異議的,可在公布、公示之日起7日內向公務員主管部門或招錄機關單位反映。
(十一)公務員主管部門不舉辦也不委托任何機構舉辦針對公務員考試的輔導培訓班。目前社會上出現的任何以公務員考試命題組、專門培訓機構等名義舉辦的輔導班、輔導網站或發(fā)行的出版物、上網卡等,均與公務員主管部門無關、與本次考試無關。
(十二)根據省人力社保廳下發(fā)的《關于將人事考試中違紀違規(guī)考生信息納入人事考試信用體系的通知》,公務員錄用考試中涉及以下行為的: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抄襲、協助抄襲;持假證件參加考試;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串通作弊或者有組織作弊;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考試等,將在浙江信用網上予以公布。公務員主管部門希望廣大報考人員從現在做起,從自身做起,誠信報考,誠信參考,不要在信用記錄上留下污點。
(十三)考試公告中規(guī)定的軍事技能測評、體檢、考察及違紀違規(guī)處理等政策文件,可在浙江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招考政策”專欄或“政策問答”專欄中查詢。對報考專業(yè)、學歷、學位、資格條件及備注的內容等信息需要咨詢時,請報考人員與公務員主管部門聯系。政策咨詢電話:0579-84115619、84183375。
(十四)報考選調生村官的,具體內容另見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在浙江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發(fā)布的公告。
本公告未盡事宜,由縣委組織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局負責解釋。
原標題:2017年浦江縣各級機關單位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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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日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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